振华新材(68870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原标题:振华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月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侯乔坤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董事会秘书王敬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 2026年度贷款预计总额及担保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1关联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向黔新、王敬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绍魁律师、原松雷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月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侯乔坤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董事会秘书王敬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普通股 | 4,891,785 | 85.8076 | 786,016 | 13.7876 | 23,078 | 0.4048 |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 普通股 | 163,472,619 | 98.6392 | 2,230,150 | 1.3456 | 24,922 | 0.0152 |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 2026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预计的议 案 | 4,891 ,785 | 85.8076 | 786,0 16 | 13.7876 | 23,07 8 | 0.4048 |
| 2 | 关于 2026年度 贷款预计总额 | 3,445 ,807 | 60.4434 | 2,230 ,150 | 39.1194 | 24,92 2 | 0.4372 |
| 及担保方案的 议案 |
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1关联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向黔新、王敬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绍魁律师、原松雷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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