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30095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chq123 2026-06-09 14:11 阅读数 3288 #期货行情

原标题:震裕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1幢办公楼12楼310000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编号:TCYJS2026H0792
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及/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补充法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1.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文件,查询了发行人在指定的披露媒体公告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内容,书面审查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书面审查了股东会形成的表决、决议和记录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所应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可转债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2.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会议文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3.1.1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1.2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276.88万元、25,394.91万元、51,293.64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6,988.48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1.3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1.4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相关规定。

3.1.5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公司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3.2.1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2.2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2.3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3.2.4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3.2.5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2.6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2.7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2.8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2.9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公司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2.10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质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事项的查验所需而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审阅、查证、实地调查等查验方式,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实质条件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
4.1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关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情况未发生变化。

4.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文件以及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已由发行人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2)《募集说明书》中所载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符合股东会有关决议的内容和授权范围;
(3)发行人拟订的本次可转债方案及所涉及的主要发行条款完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5.1 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关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情况未发生变化。

5.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验了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以及其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已经具备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六、本次可转债的担保
根据发行人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可转债不存在担保。

七、发行人的设立
7.1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本次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7.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天源评估及中汇会计师分别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而出具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等文件,查阅了经发行人之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在变更设立过程中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折为公司股本,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发行人的独立性
8.1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

8.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关于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性的要求,根据具体事项的核查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2)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蒋震林 46,507,636 26.81%
2 洪瑞娣 18,457,880 10.64%
3 震裕新能源 8,150,394 4.70%
4 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68,080 4.02%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碳中和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5,017,270 2.89%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先进制造智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221,088 1.86%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国证机器人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729,464 1.00%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697,773 0.98%
9 民生证券-中信证券-民生证券震裕科技战略配 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503,928 0.87%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因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39,895 0.66%
合 计 94,393,408 54.4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898,083股股票。

9.4 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股东姓 名/名称 质押数量 (股) 占其所持 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质押起始 日 质押到期 日 质权人
蒋震林 8,400,000 18.06% 4.84% 2025/5/9 9999/1/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蒋震林 4,650,000 10.00% 2.68% 2025/9/23 9999/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
蒋震林 2,110,000 4.54% 1.22% 2025/9/29 9999/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
震裕新 能源 8,150,394 100.00% 4.70% 2025/8/20 9999/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
合 计 23,310,394 - 13.44% - - -
注:(1)蒋震林将其持有的发行人8,400,000股股票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用以为其控制的震裕新能源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2)蒋震林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650,000股股票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用以为其控制的震裕新能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3)蒋震林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110,000股股票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用以为其控制的宁波三纬金属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4)震裕新能源将其持有的发行人8,150,394股股票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用以为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不会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9.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核查了相关《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相关的决议、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查阅了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及股份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相关协议,向相关主体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法律负担情况进行了确认,取得了发行人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2)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关于发行人业务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业务变化如下:
10.1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期间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835,776.44 616,550.41 529,014.69
其他业务收入 137,841.72 96,318.83 72,836.53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会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10.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或注册资料,与发行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经营的主要流程、所从事业务的分类和收入占比,查阅了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料。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曾发生变更;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4)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2 范斯特(江苏)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3 海南范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4 范斯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5 FINESTAMPINGTECHNOLOGYCO. DOOBEOGRAD 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6 岳阳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7 江苏范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8 上海马克马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60%的子公司
9 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0 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1 宁德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2 常州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3 常州震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4 广东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5 宁波马丁具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6 杭州马丁具身机器人研发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7 宜宾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8 荆门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9 上饶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20 宜春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21 宁波震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22 海南震裕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23 震裕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24 ZhenyuTechnológiaMagyarország KorlátoltFelel?sség?Társaság 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25 苏州马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26 枞阳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27 山东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11.1.2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 东,以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11月12日,发行人2025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费其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行人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石浩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 新增董事外,发行人上述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其他变化。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聚信投资 实际控制人蒋震林控制的企业
2 震裕新能源 实际控制人蒋震林持股100%并担任经理、董事、财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务负责人的企业
3 宁波一胜百电机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洪瑞娣持股40%、报告期内原董事会秘 书戴灵光之子戴翔持股30%的企业
4 宁波纤怡彩带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蒋震林之兄蒋建林、蒋震林之父蒋元奇 合计持股100%的企业
5 宁波三纬金属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蒋震林、洪瑞娣合计持股100%,蒋震林 担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洪瑞娣担任监事的 企业
6 海南马丁马克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总经理蒋宁持股100%、蒋宁配偶鲍丹宁担任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7 苏州马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董事、总经理蒋宁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已于2026年4月注销
8 珲春丰裕工贸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蒋震林之兄蒋建林持股80%并担任总经 理的企业
9 宁海凯迅物流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梁鹤配偶之弟何永高持股100%并担 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10 美康惠健康管理(宁波)有限 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梁鹤配偶之妹何亚绒担任董事的企 业
11 动驭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周茂伟之兄周茂奎持股100%,并担 任董事、经理的企业
12 深圳朋邦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周茂伟之兄周茂奎及其配偶陈丽群 合计持股100%,陈丽群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 业
13 深圳市龙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张刚林之姐张爱玲及其配偶蒋锋合 计持股90%,蒋锋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4 深圳市朗仕德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张刚林之姐张爱玲及其配偶蒋锋合 计持股100%,蒋锋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5 深圳品育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张刚林之姐张爱玲、张刚林之妹杨 敏合计持股100%,张爱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 企业
16 宁波晓浩电器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石浩栋父亲石小表持股100%并担任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7 开阳乐蒲装饰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蒲一苇之弟蒲云贵持股100%并担任执行 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8 宁波二黑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阮殿波持股79.2%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9 泓明嘉诚科技(宁波)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阮殿波担任董事的企业
20 泓能(宁波)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董事阮殿波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
21 宁波胤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董事阮殿波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
22 溧阳中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阮殿波持股50%的企业
23 银贮(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阮殿波持股16.1017%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24 银贮(阜阳)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阮殿波间接持股16.1017%并担任董事的企 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5 池州银贮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阮殿波间接持股16.1017%并担任董事的企 业
26 北京集星世纪工贸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阮殿波担任总经理、董事的企业
27 杭州博肽智投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费其俊担任经理的企业
28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费其俊担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企业
29 广州嘉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彭勇泉之兄的配偶李丹逸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0 宁波龙焱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刘赛萍配偶徐从利持股100%并担任经理、 董事的企业
31 宁波高佳鹏进出口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刘赛萍之弟刘鹏伟持股100%并担任执行 董事、经理的企业
32 港世隆(宁波)物流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刘赛萍母亲洪永妙持股80%并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刘赛萍之兄的配偶陈青霞持股20%并 担任监事的企业
11.1.3 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其他重要关联方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备注
常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 司 发行人报告期前12个月内的子公司 已于2022年7月注销
Fine-StampingTechnológia MagyarországKorlátolt Felel?sség?Társaság 发行人报告期内子公司 已于2024年10月注销
太仓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 司 发行人报告期内子公司 已于2025年12月注销
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报告期前12个月内曾持股5%以上 的企业,与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 已于2022年6月减持至5%以 下
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因与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的一致行动关系而在报告期 前12个月内曾持股5%以上的企业 已于2022年6月减持至5%以 下
王建红 报告期内监事 已于2025年11月12日离任
邓晓根 报告期内监事 已于2025年11月12日离任
罗运田 报告期内监事 已于2025年11月12日离任
董维 报告期内董事 已于2024年11月11日离任
戴灵光 报告期内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已于2024年11月11日离任
贝洪俊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 已于2024年11月11日离任
尤挺辉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 已于2024年11月11日离任
秦珂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 已于2024年11月11日离任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备注
柴华良 报告期内财务总监 已于2023年11月13日离任
解旭 报告期内副总经理 已于2023年2月辞任
邹春华 报告期内副总经理 已于2022年5月辞任
水火土(深圳)贸易和信息 服务企业 周茂伟之兄周茂奎曾持股100%的企 业 已于2024年8月30日注销
台州闪能科技有限公司 阮殿波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已于2025年5月7日离任
上海爱纳智新材料研究有限 公司 阮殿波曾持股99%并担任执行董事 的企业 已于2024年6月18日注销
宁波闳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阮殿波曾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 已于2025年3月18日注销
深圳市佐卡伊品牌管理有限 公司 邓晓根配偶之妹黄慰君持股60%并 担任监事的企业 邓晓根系已离任监事
中模云(宁波)科技有限公 司 秦珂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秦珂系已离任独立董事
北京中模咨询部 秦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秦珂系已离任独立董事
无棣海忠软管制造有限公司 董维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维系已离任董事
湖北盛木科技有限公司 董维曾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已于2024年5月20日离任
天津泰达科技创业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维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董维系已离任董事
烟台泰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董维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 董维系已离任董事
西藏桦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维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董维系已离任董事
西藏鼎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维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董维系已离任董事
苏州津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董维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 业 已于2025年7月4日离任
天津泰达会展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董维之配偶陈敏曾担任董事的 企业 已于2022年5月辞任
天津顺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董维之子董嘉南持股100%并担任经 理、执行董事的企业 董维系已离任董事
发行人的其他重要关联方亦包括报告期内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以及报告期过去十二个月内、报告期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

11.2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11.2.1 收购少数股东权益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宁波晓浩电器有限公司 委外加工 70.84 - -
注: 2025年11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石浩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以上关联交易金额为2025年11-12月发生的交易。

11.2.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报告期间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报酬总额(万元) 1,445.90 1,334.79 1,058.28
11.2.4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规定了发行人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发行人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原则。

11.2.5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发行人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适当的决策或确认程序。

11.2.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或工商基本情况,查阅了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相关的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发行人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适当的决策或确认程序;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已规定了发行人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公允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发行人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11.3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关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关联方提供的相关工商资料、情况调查表等文件,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查阅了发行人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真实、有效,拟采取的该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

11.4 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书面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 露的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动如下: 12.1 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注销控股子公司太仓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新 增或变更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情况如下所示:上海马克马特登记机关变更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变更为“上 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瓯路555号7幢4楼”。海南震裕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苏州马丁变更为震裕科技全资子公司。枞阳震裕成立于2025年12月4日,持有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722MAK2XUQK68”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安徽省铜 陵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新楼园区2幢313-6室,法定代表人为蒋虎,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 范围为“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池制造;塑 料制品制造;模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枞阳震裕100%的股权。山东震裕成立于2025年11月21日,持有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序 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地 面积(㎡) 期限
1 上饶震裕 江西云济投资有限公 司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 源核心零部件产业园9号 注 1 厂房 12,819.00 2023/1/10-20 25/12/31
2 发行人 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 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 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 创业路“滨海商务中心”C 幢 11,338.00 2022/10/15-2 026/10/14
3 岳阳范斯 特 湖南华琨实业有限公 司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智能装 备产业园31#厂房 24,538.00 2025/11/16-2 030/11/15
4 荆门震裕 湖北拓普斯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至信 大道77号湖北拓普斯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3号厂房、 固化面积 3号厂房: 12,261.00 固化面积: 918.00 3号厂房: 2023/8/1-202 8/7/31 固化面积: 2023/11/1-20 28/7/31
5 上饶震裕 上饶市新区置业有限 公司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 零部件产业园C区22栋的 框架结构厂房 17,019.04 2025/8/1-203 0/7/31
6 上海马克 马特 上海临港金山二工区 新兴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 上海碳谷绿湾产业园临港 碳谷绿湾研发基地7幢4 楼 1,960.093 2025/9/1-203 1/8/31
注1:第1项租赁到期后,已由上饶震裕与上饶市新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续租合同,租赁期限至2026年4月30日;
注2:除前述主要厂房、仓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租赁情况还包括宁海、岳阳、杭州、宜宾等地生产相关配套的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场地租赁。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性租赁房产的房屋租
序 号 权利人 商标外观 注册证号 类别 权利期限至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发行人   5080477 第7类 2029年1月13日 原始 取得
2 发行人   4804846 第7类 2028年7月27日 原始 取得
3 发行人   5081832 第7类 2029年1月13日 原始 取得
4 发行人   29770655 第9类 2029年1月20日 原始 取得
5 发行人   29770652 第9类 2029年1月20日 原始 取得
6 发行人   29727598 第7类 2029年5月27日 原始 取得
7 发行人   29729623 第7类 2029年5月27日 原始 取得
8 发行人   74021423 第7类 2034年4月6日 原始 取得
9 发行人   74044065 第7类 2034年4月6日 原始 取得
10 发行人   74035842 第9类 2034年3月27日 原始 取得
11 发行人   74042667 第9类 2034年3月27日 原始 取得
序 号 权利人 商标外观 注册证号 类别 权利期限至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2 发行人   74034367 第7类 2034年4月6日 原始 取得
13 发行人   74025529 第9类 2034年4月6日 原始 取得
14 苏州范 斯特   63888272 第7类 2032年12月6日 原始 取得
15 苏州范 斯特   72701789 第7类 2034年1月27日 原始 取得
16 苏州范 斯特   72706634 第7类 2034年1月20日 原始 取得
17 苏州范 斯特   72703282 第7类 2034年1月20日 原始 取得
18 苏州马 丁   84263342 第9类 2035年11月13日 原始 取得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档案查询文件,并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查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获注册商标的状态及权属情况。(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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